一审判决书1-3
(2008-11-30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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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对合同履行方式、质量约定不明时,可以依据合同目的,参照行业惯例及双方已履行的情况予以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编剧合同书》约定的被告主要义务的问题。二是如何理解《编剧合同书》中约定的“完成统筹工作”的问题。三是被告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第一、关于《编剧合同书》约定的被告主要义务的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全程参与《牟》剧25集的分场讨论及最后的剧本统筹。从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原告在被告完成1-3集分场讨论和25集分场讨论后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双方主要分歧在于被告是否完成统筹工作。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参与分场讨论和完成统筹工作两个方面。
第二、关于如何理解《编剧合同书》中约定的“完成统筹工作”的问题。从本案事实看,原告委托被告对涉案剧本进行统筹的原因在于李冰改编的原剧本未达到开拍要求,在水柔风公司要求下,原告另外支出费用邀请被告及其他三名编剧对原剧本进行全面修改。因此,理解“完成统筹工作”的具体意义,即要从形式上分析,也要从合同目的上判断。从形式上分析,剧本统筹是对剧本修改、整理、编辑等工作的统称,通过这些工作使剧本在形式上达到前后统一、表达流畅的基本要求。从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及《牟》剧拍摄的基本要求看,剧本经统筹后不仅要达到上述形式要求,亦要符合开拍的基本要求。因此,判断被告是否“完成统筹工作”的标准不应仅局限于其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剧本,还应包括剧本是否达到开拍基本要求。如被告行为满足上述两条件,则可认定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统筹工作。
第三、关于被告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首先,根据上述第一条分析,被告的主要义务包括参与分场讨论和完成统筹工作两方面。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参与了1-3集和全部25集分场讨论,原告亦依约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完成分场讨论工作的认可,故被告完成了分场讨论的合同义务。其次,根据上述第二条分析,被告是否完成统筹工作的标准应分为形式上是否依约交付了剧本及实质上是否保证剧本达到开拍标准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与其他三位编剧在合同约定期间对剧本进行了修改,被告也做了相应的统筹工作。2007年9月1日, 《牟》剧拍摄方的制片人和导演与被告等人讨论剧本也从侧面间接证明被告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将初步修改的涉案剧本交付给制片人和导演。但是,由于合同并未约定原告指定他人代收剧本,因此被告向他人交付剧本不能当然视为向原告交付。再次,被告在2007年8月30日之后继续参与剧本的修改、讨论等工作,可证明其认同剧本存在问题,未达到开拍要求,因此,从实质上看,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并未提供符合开拍要求的剧本,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栖霞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王伊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五十五元,由原告栖霞市文化局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七十五元,由被告王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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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