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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1-1

(2008-11-30 13:34:27)
标签:

编剧王伊

维权

威胁

录音

牟氏庄园

栖霞

叶新萍

宋新华

水柔风

娱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O08)东民初字笫03073号

 

原告(反诉被告)栖霞市文化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市府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亮,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伊,女,委托代理人葛小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淮兵,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栖霞市文化局与王伊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亓蕾、邹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栖霞市文化局的委托代理人齐亮,被告(反诉原告)王伊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小鹰、朱淮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栖霞市文化局诉称:2007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剧合同书》,原告委托被告在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电视连续剧《牟氏庄园》 (以下简称《牟》剧)剧本(以下简称涉案剧本)的策划、统筹等相关工作。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作,至今未将策划、统筹后的剧本交给原告,延误了开机时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编剧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伊辩称:07年8月26日,被告将涉案剧本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交给《牟》剧制片人叶新萍和导演李建新。该二人系《牟》剧拍摄方北京水柔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柔风公司)人员,水柔风公司与原告基于赞助拍摄协议形成代理关系。因此,被告将涉案剧本交付水柔风公司应视为交付原告,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王伊诉称:栖霞市文化局在王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支付全部的合同价款。《牟》剧最终剪辑为38集,栖霞市文化局应支付比合同约定集数多出部分的报酬。另外,王伊在与栖霞市文化局合同期满后,根据水柔风公司的要求,继续从事涉案剧本的相关编剧工作,并于2007年10月7日前交付最终修改的涉案剧本,栖霞市文化局应当对王伊的上述劳动支付报酬。此外,栖霞市文化局在互联网上对《牟》剧进行宣传时未给反诉原告署名,亦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综上,王伊反诉要求栖霞市文化局:1、继续履行《编剧合同书》,按照《牟》剧最后剪辑的38集与先前合同约定的25集之间的差额,支付拖欠的13集稿酬102500元及延付利息。2、支付2007年8月30日以后至2007年10月7日之间所做的涉案剧本相关统筹工作的报酬92500元及延付利息。3、纠正《牟》剧相关宣传网页及资料上未给反诉原告署名为编剧及文学策划的情况,并赔礼道歉。4、立即停止《牟》剧的宣传、发行、传播等运约行为。5、承担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0元。6、承担反诉诉讼费。

反诉被告栖霞市文化局辩称: 《牟》剧出品单位为水柔风公司,栖霞市文化局并不负责《牟》剧的宣传、发行工作,仅负责提供剧本及支付剧组衣食住行费用。同时,王伊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交付涉案剧本给栖霞市文化局,其在2007年8月30日之后仍在统筹涉案剧本的行为与栖霞市文化局无关。因此,不同意王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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