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个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案拟申请再审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5年10月27日午时许,江苏省徐州市某区县两位家属来电,就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民事赔偿补差一案简单沟通。
后加微信把职业病诊断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发过来了。
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等级、无护理依赖等级。
这个一审民事赔偿和二审民事赔偿判决书把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似乎不妥,这一类民事赔偿补差案案由一般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案由。
一审判决日期为2025年6月6日,二审判决日期为2025年10月23日。
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中就残疾赔偿金这项核心诉求未予以支持,理由是摇号确定的两个司法鉴定机构均退卷,再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当中无职业性肺癌这一个项目,让家属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一审和二审民事诉讼当事人均委托的是江苏本地律师代理的。
当事人和家属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的话,要在六个月之内申请江苏高院再审。那就是要在2026年4月23日之前启动高院再审程序。
其实,一二审核心的争议就在于是否可以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进行裁判的问题。
总体来讲,一二审民事赔偿是支持民事赔偿补差的,支持了十几万元,其中自费部分医疗费占了大头。就因为按照人损无等级,最大项目残疾赔偿金没有得到支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确有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裁判民事赔偿补差案,并无不妥。
家属10月27日午时许在电话里表示有意向委托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代理再审环节。
若职业病患者是在河南省地域范围之内的,若存在民事赔偿差额,则可以直接按照职业病工伤者本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因为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曾裁判过一个成功案例,是支持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民事赔偿的。
这个成功案例,无疑对于河南的存在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的职业病患者是一大福音!对于河南省范围内准备打民事赔偿补差案的工伤者无疑具有重大的帮助和参考价值!这个成功案例是否可以提供给江苏高院再审审理法官参考采纳,暂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都要提供给后续审查的江苏高院法官予以参考为妥。
这个成功案例是助理小张于2023年11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河南成功案例。助理小张当时正在研究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当中的等级问题。
案号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所作(2021)豫民终1306号民事二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工伤者索某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于2018年3月5日经安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8月27日经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没有与尘肺相关的鉴定标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标准计算索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妥。红岭煤业公司以索某某未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而认为不能主张相关侵权赔偿的主张,缺乏理据。红岭煤业公司主张应将索某某已享受的残疾津贴、养老待遇在本案赔偿款中扣除,缺乏法律依据。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1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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