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并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先行垫付的法定理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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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西安一位老朋友小李发来当地西安某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先行支付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拒付情况说明里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引用了这样一个规定成为拒付理由: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说尚未达到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条件。
西安当地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这样拒付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成立吗?
我们来看看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陕71行终778号行政判决书当中二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是国家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的保障。本案中,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已经相关人社机关认定,后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金额,被上诉人因用人单位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支付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用人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了上述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设定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责令上诉人限期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所以说,上述西安当地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接下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会通过法院行政诉讼予以纠正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错误做法。

备注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5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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