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佛山一个超过四十八小时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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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上午两位家属先后来电简单咨询。
然后8月20日上午请家属专程去近亲属死者就医的广东某医院复印了病程记录,除了入院记录描述呼吸心跳骤停之外,整个48小时内的病程记录均无明显脑死亡特征的描述。既没有深昏迷,只是记录了昏迷,也没有无自主呼吸的表述,也没有对光反射消失的描述。虽然如此,我还是把这个病程记录发给有经验的一位法医看。
因为这位法医不久前我们通过人民法院委托该司法鉴定机构做过一次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因这一48小时内脑死亡新证据的获得,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在2025年7月份提请当地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以前的办案思路就是判断是否在48小时内脑死亡,因为现在不少省级高院都认可脑死亡,认可48小时内脑死亡的话,那就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亡。脑死亡的判断成为我们团队办理此类工亡行政诉讼案的正常思维。

可是,这位法医看后,提出了一个更新的思路。不从48小时内脑死亡入手,而是因为这个病人安装了一个人工体外心脏予以维持表面生命体征。其实,他原始的心肺早已在48小时内死亡。之所以要实行体外人工心脏循环,因为原来的心脏再继续使用就会破裂。法医这一新思路让我眼前一亮。原本我感觉可能毫无希望的案子好像看到了一丝曙光。或许这将改变我固有的脑死亡判断思维。法医要求家属把全部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在内的全套病历资料PDF发给他。近期拟请家属再去医院复印全套的病历资料PDF发过来。
若是死者心肺死亡早已在四十八小时内发生或者得到司法鉴定结论确认,那么,后续治疗均系无效治疗。这要比医院宣布死亡时间提前到四十八小时之内。
法医的心肺早已死亡的结论,或许要在以后司法实践当中予以不断检验,看是否这种思路行得通,因为此前我们没有走过这样的尝试。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5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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