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某市一个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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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傍晚申酉时,接四川某市一个工亡案家属来电。电话里简单沟通了23分钟左右。
这个工亡案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近期作出的。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无异议。就是争议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属于一早起来在家自行加班后突发疾病死亡。
在家自行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这个网上也曾看到过例如法官在家自行加班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等。
家属据说是一位律师同行推荐过找我,她自己也上网查看过我的一些工伤案件和文章,也看过我的新浪微博。
是否能与这位家属之间进行合作,能否帮到这位家属,要看缘分是否深厚。
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两个成功案例裁判规则。这两个生效裁判文书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行终175号行政判决书。
永济市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理解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
河南高院认为: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33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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