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河南周口有一个同一用人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的成功案例

(2025-07-20 15:25:36)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河南周口有一个同一用人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河南周口有一个同一用人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的成功案例

 

    同一个用人单位造成工伤的侵权案件,有时是因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

    河南周口这个侵权行为是因交通事故死亡。既是工伤也属于侵权。同一单位既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424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崔某作为上诉人公司的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杜某受伤,则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公司应当对因崔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杜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因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故本案中,崔某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杜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而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工作人员崔某的职务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更不能因其同时作为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和受害人杜某的用人单位的双重身份而减轻或免除。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不因杜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且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杜某得到的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与本案杜某的亲属所请求的医疗费等赔偿项目有重合,存在相抵消的情况,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除了河南周口一案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之外,还有另外两个案子民事生效判决也支持了同一单位双赔。

    例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6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同一单位侵权和工伤双赔。

    云南一案系因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工伤案,新疆一案系因其他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这两个案子均系判决同一单位双赔成功案例。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17篇工伤原创文章。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