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无关联性后救济之道:与新疆邓大律沟通启示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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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案件的处理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往往对工伤者的权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当出现劳动能力鉴定中重要受伤部位与工伤无关联性的情况时,就像在原本清晰的道路上突然出现了岔路,让工伤者及其代理人陷入了困惑与困境。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一位工伤者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
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重要受伤部位与工伤之间被判定为无关联性。这一结果使得他目前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
可如果重要受伤部位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话,他的工伤伤残等级很可能是3级或4级,这其中的工伤待遇差别简直是天壤之别。
这让原本能收获满仓粮食的农夫,却因为一个判定只能得到寥寥无几的收成。
无独有偶,新疆乌鲁木齐的同行邓大律也碰到了类似的棘手问题。
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做受伤部位因果关联性鉴定时,虽然大多数受伤部位及伤情都存在关联,但一些极为关键的部位或伤情,例如偏瘫等,却被排除了关联性。
这一排除所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觑,若把偏瘫等重要伤情排除在因果关系之外,大概率是评不上4级伤残的;反之,若将偏瘫等鉴定为与工伤有因果关系,那么伤残等级很可能就是3级或4级,相应的工伤待遇也会有巨大的差异。
而且,在把偏瘫等重要伤情关联性排除后,当地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无疑是给工伤者的权益保障又增加了一道难题。
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进行补救呢?
由于工伤认定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一个可行的建议是,让邓大律先咨询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此案中偏瘫等关联性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排除是否正确。这就是在黑暗中寻找另一盏明灯,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这个结论。
若事实证明偏瘫等情况确实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此时,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来解决问题,促使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对受伤部位及伤情予以更正。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可以找到相关的案例来支持这一做法。
例如案号为(2024)云01行终227号的行政判决书,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该判决书提到,2023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工伤认定部门向李某下发《工伤认定因果关系鉴定告知书》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诊断结果与其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清楚地表明,除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做受伤部位及伤情因果关系鉴定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也有能力对受伤部位及伤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另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作(2019)粤0606行初1125号行政判决书也涉及到了受伤部位及伤情司法鉴定关联性问题。
所以,对于邓大律承接的案子,可以在后续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然后借助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这就为陷入迷宫中找到了一条可能的出口路径,虽然前方可能还有曲折,但至少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小结:
在工伤案件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工伤无关联性的情况会给工伤者权益带来巨大影响。
通过内蒙古和新疆的案例可以看出,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可以先咨询司法鉴定机构判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是否正确,若存在错误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解决,并借助复议机关或法院委托进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相关的法院判决案例也为这种救济途径提供了依据,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备注一:与本文有关的陈律主要文章有:
第1149篇工伤原创文:《浅思内蒙一个八级工伤案两大难关》;
第1188篇工伤原创文:《与新疆邓大律沟通劳鉴无关联性后的救济措施》。
以上陈律这两篇原创工伤文在百度、新浪微博、今日头条能搜索到。感兴趣的工伤者或同行可以一起探究。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0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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