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山西太原客户家属一个工亡行政诉讼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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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工亡行政诉讼案家属在委托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之前曾委托过山西当地两拨律师代理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
这个工亡行政诉讼案系家属在2023年春节后今日头条留言私信沟通。一年多之后,家属经历一审和二审败诉后才进京委托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代理山西高院再审程序。
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驾车外出系因工外出。把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或死者家属一方来承担。我们团队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时认为,一审和二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本案中,当地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驾车属于因私外出,第三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驾车属于因私外出,死者家属一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驾车属于因工外出。各方均无有力证据推翻对方!
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在死者家属,人社局和第三人公司均无有力证据推翻对方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人社局和第三人承担才对,人社局和第三人无法证明死者驾车系因私外出,即可得出因工外出的结论,应认定为工亡。理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解释。
我们团队在再审庭询环节向主审法官还提交了两个判例,一个是湖南高院的裁判,另一个是最高检抗诉成功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是在查不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人社局和第三人用人单位一方,裁判应认定为工伤。这两个成功判例提供给山西高院主审法官参考。
本案另有一个十分蹊跷的事情:
那就是事发之前三名同事一起吃饭的时间是当日午时11:45左右,死者系这三名同事之中一人,死者驾车外出应当为11:45之后,但死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当日午时11:23左右,这是咋回事儿呢?11:23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录的时间来源于一个监控探头,据说监控探头记录的时间是全市联网的时间,不大可能错误。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只字未提,事实查明不清。
2024年11月13日下午申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地下一层第十一审判法庭进行庭询,各方当事人悉数当场。进行了激烈的控辩。其实这种庭询类似于高院举行听证。
山西高院能够就本案依法举行庭询或者听证,已经非常不易。有时高院会采取书面审理,直接裁驳占多数。若高院能够举行庭询或听证,就有一半的可能性改判。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4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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