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北京海淀客户家属一个工亡行政诉讼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位工亡行政诉讼案家属在委托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之前曾委托过北京别的律师代理。在正式委托我们团队前辞去了原来的代理律师。
这个工亡行政诉讼案系北京多年老友毕主任推荐。
客户家属因突发疾病猝死,北京某区人社局没有认定为工亡,理由为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客户家属死在北京某物业公司弱电间。这个我们平常正常思维就是一眼就会初步判断这个认定工亡应当不是什么问题,但恰恰相反,认定工亡成了大问题。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亡。
什么原因导致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亡呢?原来原因出在两名物业工作人员证言上。证人证言说当天死者一早未打卡上班签到。弱电间也不是工作岗位。
从死亡时间来看,发现死亡是在今年冬日里一个周二傍晚17时许。证人说平常每日打卡上班,朝九晚六,中午休息一个小时。
那么,死者到底是否属于工亡呢?
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
本案应当属于工亡。死者是物业公司水电维修工(劳动合同上注明为空水主管),平常是打卡,朝九晚六。任何事物都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打卡是原则,但也有上班没有打卡的情况存在。除了周六日回家外,该水电工平常吃住都在公司。
第三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月之内的上班打卡记录。是否应当让第三人用人单位提供两年以内的打卡记录以及财务工资记录呢?是否存在上班未打卡的情况?上班未打卡是否扣发过相应的工资呢?另外,是否需要第三人用人单位提供该水电工两年内的上班维修和保养记录呢?我们看看这个物业水电维修工到底是否每日固定死的八小时工作制?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认为,因物业公司水电工的特殊性,导致这个岗位也同时属于二十四小时值守待命性质的工种。因为水电维修工岗位职责就是保障物业公司管理的各种机械和电气设备和供水、供暖等全天候二十四小时良性运转。只要在单位值守待命之中任何时间点突发疾病死亡,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若我们这个思维判断成立,那么本案认定工亡可能性无疑增大不少。
2024年12月中旬一审工亡行政诉讼要开庭,但愿我们打赢这场官司!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4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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