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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沙同行陈律师简单沟通一个植物人案

(2024-09-17 08:41:50)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与长沙同行陈律师简单沟通一个植物人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个植物人重大工伤案子,不仅是工伤,同时还涉及医疗纠纷。

    一位朋友咨询长沙同行陈律师。长沙陈律于是来电和我沟通。

    是补差还是双赔?

    正好,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2018年至2021年承办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个工伤和医疗纠纷案双重赔偿的成功案例。

    我立即把呼市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发给同行陈律师参考研究。

    案号分别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内0105民初4384号一审民事判决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1)内01民终1609号二审民事判决。

    长沙陈律谦虚地说,这事一般律师包括他搞不定,一定要找专业工伤律师。

    拟向家属推荐找我咨询。

    与长沙陈律认识有五六年了。

 

    我们团队在代理赛罕区客户工伤案件当中,一审公司一方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理由:说工伤者受伤后,本人已经通过医疗侵权纠纷向赛罕区人民法院和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了这个伤残赔偿的问题,不应当再重复主张。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内0105民初4384号一审民事判决,本院认为: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职工除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要求支付外,是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次,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两者也是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一个属于私权领域,一个属于公权领域。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机制在目前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工伤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重复诉讼。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后客户工伤执行款全部到位。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客户工伤一案,前后历时7年时间才成功结束。我们团队承接于2014年春,2021年才结束。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打了几年,未成功。后来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直接参照工伤进行裁判胜诉。在呼市这是一大突破和创新的生效判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0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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