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个工亡案家属签约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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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下午申酉时,在我们常鸿所律师楼约见了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赶来的工亡案家属。家属专程从外省进京。
8月2日傍晚当场完成签约,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诉讼风险告知、客户调查表等文件。家属购买了2日当晚十点的火车回山西。
这个工亡案,目的就是围绕着如何给家属们落实工亡待遇上。
工伤已经认定,工伤认定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社局。但伤者住院治疗后没几个月就去世了,但目前工亡待遇存在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家属才能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首先,本案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不存在争议,因为事发后四个月一直医院住院治疗,未曾出院,而且时间才四个月,时间不长,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不存在什么争议。
其次,是否属于因为工伤导致死亡的呢?这个很可能会存在重大争议。
如何证明因工伤致死,这个或许需要做一个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出来系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后果。这个因果鉴定程序若不出意外的话,应当由北京市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了可以鉴定工伤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停工留薪期延长等之外,还可以依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若因果关系鉴定成功,则家属可以依法享受到全部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
据说家属在太原也咨询过两位律师,都说障碍很大。
是的,都是这样家属在当地遇到大障碍的工伤案才可能让家属进京委托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来运作。拟接案子一周内后与助理小张开始研究本案的后续操作问题。
家属是上个月7月份通过一位病友群的病友推荐新浪微博给我留言后才加我微信的。
这个工亡案待遇的落实有可能是一个技术操作的问题,时间不短。
让家属回山西后把所有病历资料、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复印件快递来京。
这是今年签署的第二个工亡案代理。两个都和山西有关。前一个是山西太原工亡行政诉讼案。这一个家属是山西太原人,公司注册所在地是北京市石景山区。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9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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