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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蒙通辽一个十级工伤者简单沟通伤残补助金差额

(2024-06-12 08:00:21)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与内蒙通辽一个十级工伤者简单沟通伤残补助金差额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位工伤者53岁,男,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公司注册地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三个一次性,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都拿到手了。不到二十万。

    另外工伤缴费工资每月9000元,受伤前实际月均工资13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8万余元。就这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打了两轮官司。第一轮,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继续判驳,一审判决书昨日拿到的,现在十五日上诉期间内。

    一共两万八差额,上诉后将在内蒙古通辽市中院二审开庭。委托我们北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可能性不大。尽量本地找律师,经济上比较划算。

    十多年以来,我们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全国各地承办过不少伤残津贴差额官司,大多胜诉概率高。我们承接过辽宁、山西、福建、浙江、湖北等地的伤残津贴差额案件。一般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接伤残津贴差额案子大多都是差额累计计算在30万元以上的案子。差额较小的案子例如三至五万元差额的我们团队难以承接,因为工伤者经济上不划算。几万元差额的外省市工伤案子,我们团队十几年来就没有承接过。

 

    我们注意到: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个规定是一个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级不高。人民法院裁判这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有时并不参照这个规章进行裁判补差。而是以工伤缴费基数争议属于行政管理为由裁驳或判驳。

    另外,在浙江省类似这样的规定也有,例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浙江省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层级还是不高,当地人民法院裁判时有的也不参照这个规定裁判。也是以工伤缴费基数争议属于行政管理为由裁驳或判驳。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正在研究法院不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后的救济途径,因为全国这一类津贴差额工伤者很多。甚至有的工伤者年轻,有的工伤者津贴差额累计两三百万也可能是存在的。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5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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