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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收到工亡行政诉讼案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通知

(2024-06-10 09:06:46)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家属收到工亡行政诉讼案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通知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一起工亡行政诉讼案,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

    死者家属是在今日头条上给我留言后联系的。两年半之前,也就是202111月左右我们北京常鸿律师所陈律师工伤律师团队承接本案。搭档左大律和我一起合作承办。在承接本案之前,我曾出差湖北黄石阳新县办工伤案期间约见了家属,家属一见到我就泣不成声,满眼泪水。

    承接本案之时,本案已走过了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程序,均败诉。败诉的理由主要还是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曾委托湖北本地一位知名律师代理。这位知名律师据说在当地有过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案例。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接本案后就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再审裁定作出前,高院法官通知我方做了一个谈话。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就我方主张脑死亡一事,高院裁定中说我方无证据主张脑死亡成立。

    当地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败诉,再审裁驳。形势已经十分严峻!

 

    再审裁驳之后,我方立即启动通过当地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脑死亡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在48小时内已确认脑死亡。如何才能在高院裁驳后还能通过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脑死亡司法鉴定成功呢?这里我们走了一大弯路。事后回想起来,弯路就是捷径,弯路其实速度最快。假如我方不走一个大弯路而是选择高院裁驳后直接立即启动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很可能就是一个走过场,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概率非常大,因为我方无证据说服检察官支持我方。

    法院委托脑死亡鉴定成功后,我们把这个脑死亡司法鉴定结论递交给人民检察院审理本案的检察官。

    我方向人民检察院不仅递交了监督申请书、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还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类似案件提起抗诉的成功案例,还递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另一个类似案件抗诉成功案例,还递交了几个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脑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终于,我们在2024530日收到了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已于2024527日依法向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这是我们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第一次收到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的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通知。对我们团队来讲,可能具有突破性和里程碑的意义!

    希望这个工亡行政诉讼案,我方最终案子结局圆满如意!

 

    备注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9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通知文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或者变更。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5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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