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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大交通事故案再审发回重审一审第二次开庭

(2024-06-05 08:30:59)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一个重大交通事故案再审发回重审一审第二次开庭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17月,安徽省阜阳市一个重大交通事故案客户专程来京签约。

    与搭档王挺律师一起合作承办。王挺律师办案基本功非常扎实。与搭档王挺律师合作办案已有十二年多了,

    这个交通事故案是北京一位同行范律师推荐的,因为范律师经常看到我发表工伤原创文章。

    范律师的一位国家部委公务员同学系客户的表亲,这位表亲让范律师推荐律师代理。范律师就把我推荐给了那位表亲和客户。

    找我的时候,交通事故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败诉,客户并非交通事故案原告,而是其中一个被告。客户是五个被告之一。

一审和二审判决客户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判决客户一人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三十多万元及诉讼费。

我们团队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很可能是错误判决。

 

我们工伤团队承接此案后,20219月上旬,搭档王挺律师为此案专程出差安徽阜阳,获得了本案中关键新证据。证明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公司另有其人。获得这个新证据的过程有很大机遇和巧合成分,也属于一种天意或天助。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

    然后就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安徽高院递交再审申请资料。202331日,安徽高院举行了听证程序。

    因为新证据的巨大威力和作用,2023330日,安徽高院裁定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237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202381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本案发回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高院和阜阳中院的裁定均认为另一个公司系被挂靠公司证据充足,应当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确定我方客户个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证据不足。

    20239月,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第1次开庭。

    2024517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第2次开庭。现在我们正在耐心等待一审判决结果。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为这个交通事故案再审程序至今为止跑了五趟安徽。其中王挺律师一人独立出差调查取证一次,其余四次均系我们两位律师同事一起出差。其中一次合肥,四次阜阳。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虽然专攻工伤这一个专业方向,但工伤案子有的会同时涉及到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案,所以,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擅长工伤官司的同时,同时也比较擅长打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案官司。做工伤专业律师离不开打交通事故官司的交叉关系。

    客户这个重大交通事故案能够打到高院后裁定再审,已属不易。

    综上原因,又因为本案案源来自于同行经常看到我的工伤原创文章发表而推荐。所以也就把此文列入我的工伤原创文章目录当中。

 

    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05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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