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支持脑出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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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未申时,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继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继续研究48小时之内出现脑死亡被各省高院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近期,我们团队研究了河南高院、河北高院、广西高院、山西高院、山东高院等多个高院裁判文书,多家高院支持48小时之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
多家高院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标准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支持脑死亡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2024年2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青行申14号行政裁定,青海高院本院认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应当严格掌握的条件。
但实践中,存在因家属或者用人单位不愿放弃抢救,致使劳动者因连续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就需要判断劳动者的死亡在“48小时内”是否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即属于“48小时内”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形。
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以及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反之,如在“48小时内”死亡不可逆的情形不存在或者不具有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就无法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以及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基本内涵来认定视同工伤。
本案中,沈某的病程记录(2023年1月25日10时10分)记载:“患者神志呈深昏迷状,自主呼吸消失,呼吸机辅助。.。.。.观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消失。.。.。.”从以上抢救具体过程可以看出,沈某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48小时内”死亡不可逆的情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3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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