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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当在北京还是江苏申请工伤认定?

(2024-04-01 08:49:41)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我应当在北京还是江苏申请工伤认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男,39岁,我姓齐。

    2022年11月初,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公司工作因不慎被机器绞伤前臂,致右挠骨骨折内固定术和右尺骨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另外,前臂神经损伤。

    我在公司受伤前月均工资8000元,干了四个多月受伤的。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尚未认定。

    请问陈律师,我是在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申请工伤认定?

 

    本工伤系2024年3月21日咨询的。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作改动,大意没变。本文关联文章有:陈律第1019篇工伤原创文章:《江苏南京八级工伤可赔多少钱?》。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齐先生。

    您的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原则上要向工伤保险缴纳地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但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

    在本案中,齐先生您应当向江苏省南京市或者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或工伤股申请工伤认定。

 

    备注一:参考的部门规章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0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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