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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脑死亡司法鉴定得来非常不易!

(2024-02-08 11:18:30)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一个脑死亡司法鉴定得来非常不易!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一个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当地人社局工伤不予认定后,经过了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当事人家属曾在他们本地找了有此类案子成功案例的一位知名律师代理。一审和二审均以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为由进行诉讼和辩论,但并未经过脑死亡司法鉴定程序,没有脑死亡时间推断司法鉴定报告。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二审败诉后,家属找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代理申请再审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后,当地高院主审法官约见一次当面谈话后,裁定驳回我方再审申请,其中有一条理由是我方主张脑死亡没有证据支持。

    我们在思考,如何获得脑死亡支持的证据呢?

首先,病历上没有脑死亡记录,也没有脑死亡的会诊记录,在病历资料上没有有利证据支持。

那就剩下脑死亡的司法鉴定一条路了。

    如何获得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呢?这就十分棘手!

    因为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程序基本到头,那该如何获得司法鉴定报告呢?

    我们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全国范围内做过脑死亡的六家司法鉴定机构。都需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或者用人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才行,当事人家属一方包括家属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及律所都不能进行委托鉴定。

    因为家属早已和用人单位闹翻了,用人单位不大可能进行委托司法鉴定,那就只能法院来委托了。如何才能让法院委托呢?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都走过了,几乎陷入绝境。

    我们曾经把本案全套病历资料复印后快递寄给上述六家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这家司法鉴定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来电说案子符合四十八小时之内脑死亡特征,可以确认为脑死亡,但需要法院委托才能鉴定。

    要想法院委托脑死亡司法鉴定,那就必须在诉讼程序中方可。现在诉讼程序经过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还哪里存在诉讼程序呢?

    于是,我们考虑是否要动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拟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申请脑死亡司法鉴定。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也曾打过几起医疗纠纷诉讼案,都是申请法院做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从未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申请过脑死亡司法鉴定。

    于是,我方在2023年春节后启动了医疗纠纷案,起诉了。我方同时申请两个司法鉴定,一个是医院过错程度司法鉴定,另一个是脑死亡时间推断司法鉴定。

    法官只同意做过错鉴定,不同意做脑死亡鉴定,认为脑死亡和医疗纠纷案本案无关。我方认为,若病人早已脑死亡,那么医院存在无效治疗和过度医疗问题,并非和医疗纠纷案毫不相干。但法官和庭长均不同意做脑死亡鉴定。

    无奈,只能申请法官回避。法官回避后,就换了另一名法官审理。

    换法官后法官同意做这两个司法鉴定。

    进入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环节,一次性摇了两个司法鉴定机构,一个主选和一个备选。其中一个主选司法鉴定机构正是我们曾咨询过可以做48小时内脑死亡的那家鉴定机构。

    法院出具委托鉴定函给第一家主选鉴定机构,但主选鉴定机构来电说不能两个同时做,他那里只能做脑死亡鉴定,不能做医院过错鉴定。于是,主选鉴定机构退卷。

    退卷后法院委托备选鉴定机构做,备选鉴定机构以超出鉴定能力和范围为由又退卷。

    先后两次退卷后,我们申请法院重新摇号,法官这时不同意重新摇号。

    既然不同意重新摇号,那就申请法院两项司法鉴定分开做,法官也不同意分开做鉴定。

    这该如何是好?

    法官既不同意重新摇号也不同意两项分开做,我们无奈申请法官回避。回避被驳回,回避申请复议一次还是被驳。

    随后,法官联系好主管副院长,让我们律师来当面和院长沟通司法鉴定事宜。

    我们两位代理律师专程从北京去当地和院长沟通后,院长同意两项分开做。

    于是,脑死亡鉴定委托主选鉴定机构做,医院过错委托备选机构做。

    一个半月之后,法院收到了主选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

    日前,我方家属找法官拿了一份鉴定报告原件。鉴定结论对我方有利:确认病人四十八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

    我方已向当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程序,并把司法鉴定报告给了检察院,现在等待检察院处理结果之中,我们希望检察院能依法提起抗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9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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