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同行邓大律沟通一个四级工伤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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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傍晚,新疆乌鲁木齐邓大律微信语音电话沟通一个四级工伤案,无工伤保险。
工伤已经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
主要沟通两个问题:
1、连带责任问题。
邓大律说,拟追加包工头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连带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其实,不仅可以追加包工头连带,还可以追加建设方和总包一起连带。这个在新疆高院有连带责任赔偿的成功案例可以参考。
承担连带责任在新疆高院有一个成功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申894号民事裁定。
2、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出十年或二十年计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问题。
这个在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工伤者可以选择一次性工伤赔偿,也可以选择按月支付。我向邓大律提供了三个一次性裁判伤残津贴或护理费的成功案例参考。
一次性赔偿津贴或护理费的成功案例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民再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137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6345号民事判决。
另外,建议新疆乌鲁木齐同行邓大律就上述两个问题多查一下相关案例为佳。
备注一:上述解答的两个规章或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8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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