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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支持脑出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2024-01-16 08:59:13)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山东高院支持脑出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11日元旦,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继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研究48小时之内出现脑死亡被各省高院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近期,我们团队研究了河南高院、河北高院、广西高院、山西高院等多个高院裁判文书,多家高院支持48小时之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

    多家高院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标准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支持脑死亡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20174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行申127号行政裁定,山西高院本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职工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时,应当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本案申请人昌邑市人社局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曹文龙是否属于脑死亡的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曹某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不应仅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就不予认定工伤。因此,申请人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7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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