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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支持脑出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2024-01-15 08:03:39)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山西高院支持脑出血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的裁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11日元旦,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继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研究48小时之内出现脑死亡被各省高院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近期,我们团队研究了河南高院、河北高院、广西高院等多个高院裁判文书,多家高院支持48小时之内脑死亡认定为工亡。

    多家高院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标准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支持脑死亡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亡的成功案例。

 

    201712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行申320号行政裁定,山西高院本院认为:

    根据原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刘某2015922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现场急救和医院抢救过程中始终无自主呼吸,且有不可逆转性脑细胞死亡,延长到103日心跳完全停止是在不间断的药物、医疗技术支持下进行的,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完备的医疗手段的持续介入,患者的极个别生命体征(如心跳)决不可能延长至48小时之外。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刘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符合立法本意,判决撤销再审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理由与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已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亦不予支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暂未找到本案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行终165号行政二审判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71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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