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个不存在劳动关系违法分包工伤案诉讼程序该怎么走?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个工伤案发生在上海市嘉定区,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伤者是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男,汉族,36岁,伤者姓周。
2021年12月21日下午三点工作中受伤,部位是右足踝部骨折保守治疗。好友张先生是经过村委会推荐出庭的公民代理。
2022年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胜诉,但法院一审却败诉,一审判决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是2023年2月10日。一审败诉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张先生于是代理伤者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判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没有立案受理。因为本案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张先生与公司小老板包工头联系了,包工头拟赔偿3.5万元,但伤者不同意这个数字。
2023年8月7日下午,在张先生的咨询公司办公室,让张先生把一审判决发来我看。发现一审虽然没有判决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查明部分固定了公司把水电项目承包给了小包工头吕某,小包工头吕某雇佣的伤者干活受伤。
好友张先生于是向上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接下来,张先生没有代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是直接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工伤待遇。
张先生这种代理程序的做法对吗?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认为,如果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上无路可走,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如果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上还有机会,那就可以尝试先走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不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民事诉讼案,目前在上海没有找到支持的成功案例。这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行政诉讼案,在上海倒有不少成功案例。
总之,我们团队认为,先走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妥。
因涉及隐私,文中伤者为化姓。内容有所改动,大意没变。
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44篇工伤原创文章。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