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个同事侵权造成工亡案涉及的两个问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您专业做工伤案子的律师。我姓谭。
我父亲(57岁,汉族)在云南某县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单位司机驾驶的车辆撞伤,不治身亡。工伤已经认定了。个体户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现在正打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当中,交警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我们当地有法律专业人士说,这种本单位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工亡案只能选择工亡或者选择交通事故死亡之一获得赔偿,不能获得双赔。
是不是这样的,陈律师?
另外,这个工亡案,公司是一个个体户,也没有什么赔偿能力。怕是一分钱都要不到。这该咋办呀?
本咨询系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之间家属在新浪微博给我私信留言咨询的内容。因涉及隐私故化姓。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谭先生。
就您第一个大问题:
这种本单位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工亡案只能选择工亡或者选择交通事故死亡之一获得赔偿,不能获得双赔,是否正确?
就这个问题,日前我曾专门撰文一篇:《云南一个同事侵权造成的工亡案能获得双赔吗?》,您可以上网搜索一下这篇文章进行参考研究。
一句话,在云南地域范围之内,同一单位同事造成的侵权案和工伤案的竞合,可能获得双赔。因为云南高院有这样裁判双赔的成功案例。
就您第二个大问题:
这个工亡案,公司是一个个体户,也没有什么赔偿能力。怕是一分钱都要不到。这该咋办呀?
就这个问题,您的担心正常,但是您可能不知道我们国家有先行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不支付的或者没有能力支付工伤赔偿款项的,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先行垫付您的工亡案相关待遇的。这一点,您不用太过担心。
备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4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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