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货车运输挂靠关系工伤案的回复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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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姓欧阳,女,汉族,35岁。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
我父亲今年58岁,大货车司机,受李老板雇佣开长途货运车。2023年8月初一日,我父亲开大货车到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地界。
因为天将下雨,父亲上车盖篷布,车队其余司机和随车人躲雨去了。等雨停了,人们发现我父亲倒地晕过去了。立即送医抢救,做了开颅手术。身上多处骨折。医疗费是我家自己垫付的,花了三十多万了。老板说是父亲突发疾病后摔倒的,我们认为是从车上坠落倒地摔伤的。事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无监控。老板一分钱医疗费都不肯出。老板给我父亲发工资都是微信付款。
我父亲给这个李老板开货车有大半年了。货车所有权是李老板的。看车辆行驶证上是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李老板和运输公司应当是一个挂靠关系。
我父亲伤得比较严重,身体半边瘫痪。不能说话。事故当时怎么发生的他自己不记得。
请问陈律师,我父亲这个是否属于工伤?
本咨询者系2023年8月12日微信咨询,系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一个一级工伤家属推荐的。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有所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欧阳女士。
一、关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李老板。
李老板说是您父亲突发疾病后摔倒的,而您却认为是从车上坠落倒地摔伤的。事发现场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无监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个举证责任在公司或者李老板。公司或李老板不能举证,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可以作出有利于我方的事实认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二、关于挂靠关系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的规定,李老板雇佣您父亲工作受伤,李老板又挂靠在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备注一:以上回复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89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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