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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中因未提供鉴定机构败诉后的救济

(2023-03-19 10:00:20)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中因未提供鉴定机构败诉后的救济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日前,我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中关于可以做脑死亡的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时,发现有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曾要求死者家属一方提供可以做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而家属们因提供不了鉴定机构名称未做司法鉴定而导致官司败诉,这就很可惜。

    在此类工亡案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死者家属一方能够提供可以做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绝非个案。

    因为死者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中提供不了可以做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而败诉的,还有补救措施吗?

    还有补救措施,主要有三个补救措施,那就是:

    一、在法定六个月再审申请时效期间内,自行做出来有利的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意见后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

    二、若再审申请被驳,也可以在启动检察院监督程序之前自行做出来有利的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意见后启动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

    三、如果过了法定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或者再审申请被裁驳或者检察院最终不予监督或不予提起抗诉或者过了人民检察院六个月申请监督期限的话,则:

    对于这一类曾败诉官司的补救措施,那就是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自行找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来有利的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意见后再启动院长自查自纠的再审程序,路还未完全被堵死。

    启动法院院长自查自纠的再审程序可能较为艰难,但是再如何艰难这一条路对于有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属来讲,还是可能会尝试一下走这条路。

   

    备注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备注二:关于可以做脑死亡死亡时间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详见陈律第787篇工伤原创文:《打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可做脑死亡推断的司法鉴定机构》。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8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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