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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个工亡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递交补充材料清单

(2022-12-15 09:03:47)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湖北一个工亡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递交补充材料清单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个工亡案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委托湖北当地知名律师代理的,均暂败。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代理家属一方是从申请再审程序开始的。

这是一个nao出血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工亡重大争议案件。

    20222月中旬,我们两位律师代理家属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和证据目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118日,左大律接到了湖北高院书记员通知1118日上午举行听证。因北京和武汉均突发严峻的新冠疫情,本次线下听证临时取消。

在法院网上查到了我们代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再审一案的案号为:(2022)鄂行申528号。

    1130日午后,陈律在家把曾经的案例及相关文件准备好,起草了一个《申请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申请再审补充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名称及拟说明的问题如下: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行提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使用呼吸机实现替代性机械性呼吸的时间应予以扣除。扣除后还在48小时之内的,应认定为工伤。。

    2、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概念,我国并未出台相关认定标准。nao死亡和心肺死亡哪个属于死亡标准,在医学上也一直存有争议,未形成统一意见。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立法确定nao死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法律确定nao死亡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尊严,节约国家医疗资源,及时进行器官移植以挽救其他患者的生命健康。

48小时之内已经nao死亡,nao干产生的损伤不可逆转,由于家属出于亲情不愿意放弃治疗,患者继续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治疗才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应认定为工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行政裁定书。

    拟说明的问题:暗示考虑扣除呼吸机的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

拟说明的问题: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48小时”内nao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nao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nao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   

5、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案例一》。

    拟说明的问题:发病当日诊断为nao干出血、呼吸停止,病发约17小时后转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视同工伤。

    6、《浅思工亡行政诉讼案中支持nao死亡的三种判例》。

    拟说明的问题:见后文。

    7、《nao出血超过48小时可认定为工亡的三个司法实践观点》。

    拟说明的问题:见后文。

   

    以上案例123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上67为本案再审申请代理人陈剑峰律师撰写后曾公开发表的工伤文章。在重点部分都做了相应的下划线,便与法官节省时间审查和阅览。

 

    备注一: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46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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