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工亡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递交补充材料清单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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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亡案一审和二审我们代理的家属一方均暂败。
2022年10月中旬,我们两位律师代理家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和证据目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11月24日,家属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案号为:(2022)京行申3747号。受理通知上面告知了可以递交补充材料和快递地址。
11月28日午时许,在律师楼把曾经准备好的案例及相关文件复印好,起草了一个《申请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申请再审补充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名称及拟说明的问题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工伤保险观点6则》第2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拟说明的问题: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也应认定视同工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行政裁定书。
拟说明的问题: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工伤保险观点6则》可以在裁判文书之中直接参照裁判。
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包括回家卧床休息),应认定视同工伤。
5、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182。
拟说明的问题:上班时间吃早餐的过程中死亡: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局限于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可以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前后为工作需要的必要准备和生活必需。
6、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行终321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上班途中发病死亡:
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或过程,应考虑死亡前一天的不适症状。
7、最高人民法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
拟说明的问题: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局限于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8、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行初176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工亡与医疗侵权竞合:
既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又存在自身疾病因果,同时符合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认定视同工伤。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重点部分都做了相应的下划线,方便法官节省时间审查和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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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45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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