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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伤残津贴差额法院不予受理该咋办?

(2022-10-06 11:37:33)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伤残津贴差额法院不予受理该咋办?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的一位二级工伤咨询老客户郝先生微信告知,其提出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差额的劳动仲裁诉求,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依然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那么,在遇到这样巨大障碍的情况下,伤者该咋办呢?

       一般来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差额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渠道:

       1、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差。

       补差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或者按月补差,或者经协商等一次性补差。

       2、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差额。

       当走第一个渠道若出现了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该咋办呢?是否路真的被封死了?再也没有办法了呢?

       这个时候,应当退一步,回头走第二个渠道:人社局举报或投诉。

       在走第二个渠道的时候,有两种结果:

       1、可以依法补缴;

       2、无法补缴。

       可以依法补缴出现时,那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补齐伤者的待遇。

       无法补缴时,最好人社局依法出具无法补缴的书面证据或者其他书面证明。

       在拿到无法补缴的书面证据或者其他书面证明后再回头走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这个时候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的法律依据有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差额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参考成功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2058号民事裁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691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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