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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矽肺二期工伤之职业病民事赔偿案拟重新司法鉴定

(2022-07-23 08:39:38)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一个矽肺二期工伤之职业病民事赔偿案拟重新司法鉴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三级工伤伤者,工伤赔偿结束之后,在另打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由为健康权,工伤和民事赔偿之补差)的官司中,第一次司法鉴定定为十级伤残,鉴定的理由主要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当中的:轻度呼吸困难。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则之中其实并没有职业病矽肺或尘肺相对应的伤残等级标准。原鉴定机构勉强适用十级的轻度呼吸困难有点太脱离基本常识了。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基本常识:

    职业病矽肺病人的损伤主要在肺的内部器官,属于人体的内部组织严重损伤,仅从病人的外观上一般看不出来什么异样。呼吸困难程度一般不能作为职业病矽肺病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2年7月12上午开庭时,我方彻底否定了第一次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结论。

    庭前以及当庭,我方代理职业病矽肺三级工伤一方伤者申请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之中,我方已就司法鉴定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2022721傍晚,客户来电告知合议庭三名法官已经采纳了我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意安排重新鉴定,拟22日进行。

在接到了法官通知拟安排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消息时,客户显得有点激动。

    22日午时许,客户罗先生来电,告知已在法院签了笔录。拟近期按照浙江省的老办法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若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职业病矽肺二期的老办法,肺功能中度损害就将可能会是伤残等级五级。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62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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