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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

(2009-09-04 16:34:17)
标签:

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

杂谈

分类: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为学生搭建全面发展的舞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决定对学生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采取立项管理的方式,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申报立项条件

1.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各学院心灵使者团、学团组织(学生会、社团)或班级等单位。

2.活动项目组须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学员心理专员以及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学生策划活动,随时帮助学生活动小组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完成中期检查和结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立项活动范围

1.体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重点的活动将作为投标的主要范围。

2.凡有利于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素质的活动。

3.结合自身特色设计开展活动,符合院系和不同年级学生心理发展和情况的特点。

4.申报的项目可分为知识普及类、体验教育类、特色精品类三大种类。

第四条  立项级别及经费支持

项目化管理领导小组按其活动的创新性、活动规模将竞标活动分两级:A级、B级,并给于不同程度的支持,A级活动经费全部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支付,B级活动经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支付一半,其余自筹或院系资助。

第五条  立项方式

1.申报

申请立项的学院或学院年级需要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立项投标书》,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申报立项,并由指导老师评定活动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2.初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评审团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选,并就申报活动立项创意、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等对内容进行听证。经过比较筛选,确定活动的立项内容。

3.项目启动

初审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向学生发放立项责任书,并建立学院活动立项档案。

 

第六条  立项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上交详尽、完整的总结材料,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所上交的总结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管理机制

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立项经费。

2.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对学生立项活动开展过程予以监督指导,对于有问题的项目提出整合意见,并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

3.每学年末,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此项活动进行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如遇到不可抗因素,无法完成活动立项目标应及时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说明原因,酌情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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