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9-09-04 16: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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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自我调节心理晰杂谈 |
分类: 规章制度 |
第一部分 组织与管理体系标准
1.1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是指为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服务机构和权责角色结构,是向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基本单位,既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的主体,又是管理的载体。
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体系是指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的组织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和领导从属关系。
1.2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的基本构成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应有合理的结构设计,按职权和管理层次可以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几个层次。一般学校可设置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委员会或小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院系设置心理辅导站,班级设置心理健康委员。
1.3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的职责划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统筹专业人力资源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人员培训,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职权是: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心理健康知识的科学普及,心理健康测评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建设与报刊资料的编辑。中心代表学校作为集体会员参与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
院系心理辅导站的职责是:开展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讨论与教育,个案心理辅导,团体心理咨询和班级辅导,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新生适应性教育和毕业生择业心理辅导。针对群体性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拓展训练。
1.4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的管理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实行直式结构管理,即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最高负责人,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主要执行机构,学校医务所或医院为协调机构,院系辅导站和班级委员为基层单位和事务执行者。
为了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性,避免观点和信息冲突,学校其他部门和有心理教育等专业的院系可以参与上述工作,但不应成立相类似的工作机构,也不代表学校履行本标准中的工作职能。
1.5 组织机构的组建
1.6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
人员保障:按2000-4000学生配置一名专职人员的比例配置,不足2000学生的按同样标准配置。
专项经费:按每生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并以专项经费本进行管理。
办公场所:应保证办公室、咨询室、心理测量与档案室等专用房的分设,总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办公设备应包括专业心理测量软件、专业书籍、电脑、电话等基本的办公设备和软件。
1.7 制度建设
第二部分 队伍建设标准
1.1 人员队伍建设标准的内涵
1.2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人员的条件
1.2.1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品行端正;
1.2.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以上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务人员;地方院校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1.2.3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或其他认可的专业培训证书。
1.3 咨询人员的知识与能力要求
1.3.1 系统学习和掌握了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健康与变态心理学、心理诊断学、心理咨询学、职业道德知识。
1.3.2 具备较好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1.4 队伍建设
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全员教育的原则,因此,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队伍不应局限于少数专业人员。广义上应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校外聘请的专家和义务工作者。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全员专题培训,尤其是主管学生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原则上每年专题培训不少于一次。
1.5持证上岗
在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证,从事个案和团体心理辅导的心理咨询人员应持有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颁发和省教育厅备案的上岗证上岗。各校所有咨询师应在5年内全部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学校对各层次的所有专兼职人员,包括教师和同辈咨询员(学生)均要颁发聘书。聘期一般2年一届。
1.6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人员组成
中心咨询队伍应由心理咨询、医学、教育学专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注意性别和年龄结构;学校应至少聘请1名有专业水准的心理专家定期督导与指导中心的专业工作,保证咨询人员的心身健康和职业操行。
第三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标准
3.1 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内涵
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在于取得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提高的实效,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个体和群体状况两方面来评估。从个体方面来看,是指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心理适应性和自我调节能力的提高;从群体来看,是指同学之间人际和谐,心理危机事件减少,精神疾病发病率降低。
3.2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评估指标
3.2.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面,心理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参与率;
3.2.2 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心理适应能力,心理自我调节能力;
3.2.3 人际关系和谐与满意度;
3.2.4 心理危机事件次数;严重的学生冲突事件的发生率;
3.2.5 精神疾病、心身性疾病的发病率。
3.3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的方法
3.3.1 问卷调查(抽查学生总数的5-10%)
3.3.2 访谈与面试(不少于三个场次)
3.3.3 查看工作与统计记录(查看历年记录)
3.4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的分级
3.4.1 优秀: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面达100%,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率高;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强,心理适应能力强,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强; 人际关系和谐与满意度高;心理危机事件较少发生; 精神疾病发病率很低。
3.4.2 良好: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面8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率较高;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强,心理适应能力强;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强;人际关系和谐与满意度较高;心理危机事件较少;精神疾病发病率较低。
3.4.3 及格: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面6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率一般;心理健康自觉意识一般,心理适应能力低;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不强;人际关系和谐与满意度一般;心理危机事件常见;精神疾病发病率低。
3.4.4 不及格: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面60%以下,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下,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率低;心理健康自觉意识淡薄,心理适应能力差;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不强;人际关系不和谐与满意度低;心理危机事件多; 精神疾病发病率高。
第四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标准
4.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含义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指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所开设的,用于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增进心理健康素质,学习心理保健技能,应对挫折和环境压力的能力的教育形式。它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讲座和各种活动与实践形式。一些学校中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专业所开设的心理类课程不属于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亦不能统计为本课程教学时数。
4.2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内容
4.3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对象和时数
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无论专业和学制如何。受教育面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大学生,各类教育对象受教育的时间可以有所不同,但生均不应少于4学时/每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标准总时数为18-36学时。
4.4教材选用标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必须符合如下要求:全书思想和观点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介绍的知识和技能是学术界公认的而不是极端个人和有争议的学派观点;内容系统全面,而不仅仅是关于某一方面的话题或技能;由集体编写而不只是个人的专著;由国家和省级出版社出版;有主管部门或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审定。
为保证教学质量,高校应使用统编或行业学校协编心理健康教材,教材应配备有相应的多媒体教学光碟或教师用书。
4.5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形式和方法
4.6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管理
第五部分 个体咨询工作标准
5.1从事个案咨询人员的资格
5.1.1心理咨询是一项职业化工作,在高校从事个案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凡未获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或省教育厅备案的上岗证者,不得在高校心理咨询机构中与学生建立咨询关系,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
5.1.2我省高校心理咨询员考评工作由省高校心理健康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考评内容包括对申请者资历审查和专业水平考核。未获取资格证者,应先参加系统的专业培训,跟师从事咨询实习。
5.1.3在高校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如果本人未能在医疗单位获取相应的医师资格及处方权者,不得给学生作出有关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的诊断和开出处方用药。
5.1.4一个学校内应对校内所有能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和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不应出现学生在学校内多个咨询机构重复或交叉咨询和咨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5.2专业督导活动
5.2.1为保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质量,防止职业枯竭和职业倦怠,专业委员会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校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督导。
5.2.2已获取资格证者,应定期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学习和督导活动。凡一年内未参加继续学习和督导活动者,并未按时注册者将取消其咨询员资格。
5.3 咨询工作原则
5.3.1坚持科学工作的原则。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宗教和采用迷信、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5.3.2 坚持保密原则。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等个人资料、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个人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的目的或校方领导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资料时,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
5.3.3坚持精神支持的原则。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的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真诚一致。
5.3.4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事实采取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客观事实不能歪曲和臆测,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心理医生、他人或社会的价值观念相冲突。
5.3.5 坚持至善的原则。心理咨询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咨询员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健康发展;在给予当事人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当事人有矛盾的其他人。不为当事人做选择。
5.3.6坚持行为有度的原则,心理咨询的功能是有限的,心理医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只能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咨询目标、咨询时间和地点亦具有限制性。心理咨询员不应代替当事人作出任何决定,使来访者对自己形成依赖,不准与来访者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任何不正当的关系。
5.3.7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被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并应尽力避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不得夸张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5.3.8在确定心理咨询目标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咨询员应就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预期目标、采取的方法,咨询的次数与时间安排,以及可能的结果与来访者达成一致的协议。若治疗属研究性或试验性的,必须经当事人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5.3.9心理咨询工作者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高校心理咨询员能处理的问题范围是:一般性的心理问题或发展中的健康心理问题。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评估为精神病性障碍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转介给医院或其他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和其他机构。
5.4 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
5.5 咨询记录要求
咨询记录是必要的,是重要的科研和法律依据。要在咨询中和结束之后及时作好咨询记录,并整理存档,不得泄密。咨询记录应尽量用统一的记录本,标明咨询的日、地点和时间,咨询的内容、评估与诊断、咨询或治疗方案等。尤其要签上咨询员的姓名。
5.6咨询收费
在高校内为本校在读学生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一律不准收费。
第六部分 团体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团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都是指由一位或两位咨询员对数位受辅者进行的咨询或辅导的一种方式。前者偏重于以某种特定的心理问题为中心而临时组建的团体,效果属于治疗性的;后者则以原班级为基础,重在平常教学,效果是教育性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团体咨询分为:咨询、辅导与治疗团体,结构式与非结构式团体,自助团体和支持性团体,封闭和开放式团体等几类。本标准不再对这些团体的差异作严格的区分。
团体心理咨询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时间经济,而主要是利用由众人形成的社会情境和团体成员的互动、互知、互信增进咨询效果。团体成员之间能讨论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察觉,及察觉的反馈,有助于经由别人的视角来审视自己。团体咨询具有教育、发展、预防及治疗多种功能。这些功能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咨询过程中共同起作用。
6.1 团体辅导的原则
6.1.1 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所有团体成员,包括团体指导者在内,都一律平等。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平等沟通,促进团体真诚、温暖、理解的气氛,共同关心团体的发展。
6.1.2 坚持共同的原则。团体咨询是针对成员共有的问题而组织设计的,因此,团体咨询的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成员共同的志趣和共同的问题,使个人与团体相互关注,保持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的。
6.1.3 坚持启导的原则。团体咨询应本着助人自助,鼓励、启发、引导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个性,鼓励个人发表意见,重视团体内的交流与各种反应,适时地提出问题.激发成员思考,培养成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6.1.4 坚持发展的原则。要从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团体成员的问题,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把握团体的过程。不仅要在问题的分析和本质的把握上善用发展的眼光做动态考察,而且对问题的解决和咨询结果的预测上具有发展的观点。
6.1.5 坚持综合的原则。团体咨询并不只局限于运用某种心理咨询理论和方法,而是根据团体咨询的任务和性质,综合选取有效的技术,以达成团体咨询的目标。
6.1.6 坚持保密的原则。团体成员既要高度信任团体指导者和其他成员,又要尊重每一个团体成员的权利及保护隐私,任何成员不准在任何场合透露或议论成员的个人隐私。每一个成员都具有保密的伦理责任,并注意表露自己隐私的限度。
6.1.7 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像时,指导者应先告诉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们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受试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6.2团体咨询活动的基本程序
团体咨询应该遵循如下基本的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确定团体咨询的目标及活动名称;②设计具体的咨询方案,咨询方法和活动程序;③甄选团体成员,组成团体;④实施咨询或辅导方案;⑤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过程性评估,总结性评估和追踪性评估。
6.3团体领导者的职责与作用
6.3.1招募、辨别与选择:以同质性为基础招募团体成员,明确告知团体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的方法,预期的效果及团体原则,筛选出那些其需要和目标与团体所确立的目标相一致,投入团体动机迫切的成员,辨别那些不适宜的团体参与者;帮助成员选择并澄清他们自己的特殊目标,并确定如何能有效地实现它们;引导成员不断探索新领域,着眼于有意义的工作,促进成员把正在进行的活动与某种主题联结起来。
6.3.2倾听、复述与澄清:帮助成员澄清矛盾的混乱的情感;通过开放式的询问,帮助成员更专注、更深刻地体验自己的情绪;帮助当事人理解新的观点和选择方式;必要时面质成员言谈中的矛盾,鞭策成员对自己进行诚实的探查。
6.3.3催化、鼓励与支持:用目光接触、体态语言等手段提供鼓励和支持;密切注意成员的各种抗拒,鼓励成员之间开放的、坦率的、直接的交流与互动,催化一种安全的团体气氛,帮助成员实现在团体中的目标。
6.3.4 评价与回馈:在整个团体历程中对发生的一切给予必要的评价,引导成员如何评价自己和团体活动的方向;对成员行为的观察和感受给予诚实的具体的、描述性的回馈,并鼓励成员给予别人回馈,使当事人感受自己是如何被人看待和评价的;适当地对成员给予必要的建议,帮助他们建立一种新的替代性的思考或行为方式。
6.3.5 阻止和保护:采取恰当的措施阻止团体中有破坏作用的行为,保护成员遭受团体内不必要的心身伤害和威胁。
6.3.6自我表露和示范:以身作则的诚实、尊重、坦率、自信,可给成员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促进成员之间的互动。指导者不要为自我表现,选用具危险或超越自己能力和经验的技术或活动。
6.3.7总结:帮助成员将学习到的东西运用于日常生活,如何处理团体之外遇到的问题,如何跟踪和评价以后的行为,如何寻求进一步帮助的资源等方面的建议。
6.4 团体成员的权利
团体成员具有如下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有权要求团体领导者给予指导;有权自愿参加和自由退出团体;有权拒绝不恰当的团体压力(如拒绝开放个人隐私,接受其他成员的建议等);有权利用团体资源寻求自我发展。
6.5 团体成员的责任
参与团体的成员具有如下责任:正常地参加活动,遵守约定的纪律;积极主动地参加活动;愿意谈论和开放自己;对其他成员作出积极的回应;保守别人的秘密;对团体的发展提出自己的需要与意见;不给其他成员的身心造成威胁、恐吓和强制性压力。
6.6团体咨询的评估
评估是检验团体咨询或辅导效果或成员满意度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也是上级督导的重要依据。评估可以分为三类:
6.6.1过程性评估。团体心理咨询进行过程中所做的评估称为过程性评估,主要是通过观察、问卷等方式,了解成员在团体内的表现和团体特征,以决定团体应该终结还是应该延续。
6.6.2总结性评估。是指在团体结束时所做的评估,常采用团体指导者事先设计好的评估表或事先选定的测验等,在团体结束时让团体成员填写,然后进行分析,了解团体成员对团体的满意程度,对团体活动的看法,团体感受及行为变化状况,以便知道者客观评定团体心理咨询的成果,以便今后改进工作。
6.6.3追踪性评估。指团体结束后三个月至两年内进行的评估,可采用问卷法、会谈法、观察法、测验法进行效果评估。目的是了解团体效果能否持续,是否对团体成员本人或其社会环境产生有利或不利作用,同时也观察团体成员是否有满意的改变等。
第七部分 网络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7.1 网络心理咨询的内涵
7.2 网络心理咨询工作的任务
7.2.1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介绍常见心理问题处理的方法,促进耐受挫折的能力的提高;介绍变态心理、精神疾病和自杀先兆症状的识别方法,提高心理疾病预防意识等。
7.2.2 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个表达与发泄不良情绪,并获得及时的咨询帮助的平台;为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求医问药提供指南。
7.2.3发布学校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团体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活动计划和消息的窗口。
7.3 网络心理咨询的机构设置与管理
有条件的高校都应开展网络心理咨询。高校网络心理咨询机构应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可根据网站工作量的大小,设置相应的网络心理咨询机构和人员编制。
7.4 网络心理咨询的工作原则
7.4.1 坚持安全管理的原则。采取信息发布多级审查制度等得力措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杜绝发布黄色、迷信、不负责任和不健康的一切不良信息的上网传播;避免网站或网页受到黑客攻击。
7.4.2 坚持心理科学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必须坚持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积极宣传公认科学的心理知识,避免因为不恰当的咨询而引发的心理暗示。热情温暖关心大学生在学习、交友、择业、生活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积极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7.4.3 及时反应的工作原则。要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来自电子邮件、留言版上的各种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作出正确处理。网络心理咨询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个案咨询、学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
第八部分 电话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8.1 电话心理咨询的内涵
电话心理咨询是利用电话,对受辅对象开展心理咨询的一种工作形式。它具有求助方便,快捷,保密,省时等优点,较受大学生们的欢迎。在各种危机干预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8.2 电话心理咨询的工作要求
8.2.1适用个案心理咨询的所有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在电话咨询中同样适用,要严格遵守。
8.2.3电话咨询反应要迅速及时。电话铃声响到第二遍时即应接起电话,及时记录显示的来电号码。接起电话后,要使用标准开首语“您好,这里是**大学心理咨询热线电话,我是咨询员***(使用工号,而不是真名),有什么我能帮到您”。说话语调要自然、亲切、温和,语速适中。
8.2.4 要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记录,包括来电者的身份、性别、年龄以及遇到的主要心理问题等;咨询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咨询的过程、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效果等。
8.2.5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当发现求助的问题不合适电话咨询或问题比较严重时,咨询员有必要建议当事人直接找心理医生面谈或转介。当接到无声电话时,不要轻易挂断电话,也许提示来电者情绪极其低落或遇到心理危机,咨询员应耐心地想办法让对方开口说话。电话咨询员要队一些特殊问题或危机情况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一旦确认应及时主动干预。当接到骚扰电话时,应礼貌地表明本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性质和服务范围,并委婉地拒绝对方的无礼要求。若对方频繁骚扰,则应记下电话号码,交给有关部门处理。若来电者仅仅只是闲聊,应礼貌地解释本热线的服务目的,希望将时间让给其他更需要帮助的人。
8.2.6除非电话咨询员具有咨询资格,经主管领导同意,在咨询室进行面谈咨询外,电话咨询员不应与来电者私自见面或发展除咨询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电话咨询员不应向来电者透漏自己的或其他咨询员的个人真实资料。
8.2.7热线电话咨询时若有其他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不应参与评论或发出任何响声,以免给来电者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8.2.8咨询员要认真妥善保管好电话记录,电话记录材料不准外出咨询室外。不准在心理咨询室之外随意谈论来电者的事情。
8.2.9严禁使用心理咨询热线电话进行与咨询无关的活动。电话咨询的时间一般控制在45分钟以内。
第九部分
9.1 朋辈心理咨询工作的内涵
朋辈心理咨询是指由与受辅者年龄相近者的非专业人士提供的倾听、精神支持等心理互助活动。由于同龄者在价值观、学习经验、生活方式,及所关注的问题等方面具有较多的共性,因此,朋辈心理辅导能对求助者起到较好的示范、参考、安慰、鼓励、劝导和支持等作用,是对教师心理辅导的一种补充。
9.2 朋辈心理咨询员的条件
9.2.1经过专业培训的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9.2.2乐于助人,自信乐观,有较强亲和力;
9.2.3道德品质优良,有高度的责任感;
9.2.4思维清晰,善于倾听和表达;
9.3 朋辈心理咨询员的任务
9.3.1 接纳所有求助的有心理问题的同学,耐心倾听其倾诉。并热情温暖真诚地给予精神支持,积极关注。
9.3.2仔细观察,积极关注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主动关心同学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转介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及时向上报告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同学,并采取必要的支持和关爱措施。
9.3.3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同学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及时收集和向上反映同学们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合理化建议。
9.4 朋辈心理咨询的管理要求
朋辈咨询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统一在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朋辈咨询员的设置数量应做到每班级不少于1-2人(男女各一)。
9.4.1采用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方式朋辈咨询员。对于从事朋辈咨询的学生要进行严格挑选。要从职业道德、工作动机、工作态度、人格、气质、专业能力、人际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并征求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正式应聘前应进行张榜公示。
9.4.2学校心理辅导中心要对招聘的朋辈咨询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进行经常化的集中培训和定期督导考核。确保朋辈咨询员遵守工作规范,专业技能达到要求,以及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未能到达培养标准者和跟师学习者不能上岗。
9.4.3学校应对合格的朋辈咨询员颁发聘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果好,成绩突出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对于违犯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不良的咨询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