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二百零六)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3·17)
(2023-01-18 17: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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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
(二百零六)
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3·17)
笔者按:法治应基于什么样的这样或那样的社会体制呢?这一点,也许能够从法理中得到结论,但更主要的,恐怕是需要从法制中得到。因为,如果说法理是法制之基的话,那么,法制就是法治之基;因为,只有客观、系统而科学的法制,才能保证法治的普适性和适用度。
附原文:
国家规划与政府报告年度评述(第十三期)
(2018-2019)
法治应基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于是,有了国,也就有了法。在中国古代,推崇“克己复礼”的儒家,和奉行苛政严法的法家,在春秋战国时期可谓是水火不相容。可就是这个周礼,难道就不是一种法?不是一种社会体制下的法治吗?于是,儒家和法家殊途同归,自秦汉开始形成了“统治”中国社会数以千年的、基础性的法治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即便是在当今人类社会的法治体制或体系中,人们虽然将其概括地分之为所谓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但在此之中,其实就算是“崇尚”司法独立或司法裁判权的英美法系,也一样在中国汉朝法治或法制体系的“律、令、科、比”中,找到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初心本意。由是可知,从法制到法治,究竟谁是体、谁是用,并最终使其体用双磬或双馨,是不言而喻的。
事实上,法治的“普世价值”,就在于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个价值,不仅是从法制到法治的灵魂,也是基于法制的法理基础,以推行社会诸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灵魂。比如,就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而言,法律体制——亦即笔者所谓的法制,无疑是法治“名正言顺”、“出师有名”的根基;比如,就上层建筑领域的、如政治体制的民主化建设发展而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国体和政体的法治精神,其实依然以法律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为其物质与社会基础的;再比如,就经济基础领域的、如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放而言,参与从商品到资本价值生产流通等市场活动的各个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其所寻求的权益,以及为此所承担的义务,如果仅仅以强调一方的、诸如阶级或其所持有的资产“属性”为基点,那么,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又会体现在哪里呢?
事实上,就包括我国在内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整个社会体制的改革开放而言,人的社会生产力,对其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以及对其各个不同属性的所有权,谁是“第一性”的呢?是国有、公有?还是民有、私有?而法治,又是基于什么样的“第一性”、“第二性”等,来裁判或判决有关所有权者的权益,是基于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法律自身的因素?还是基于更深刻的、从经济经济到上层建筑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体制因素呢?如此,是否可以再进一步地问:法治,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它有没有殊途同归、一以贯之的东西呢……
附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章目
第一篇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
第二篇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三篇 构建发展新体制
第四篇 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五篇 优化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篇 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第七篇 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
第八篇 推进新型城镇化
第九篇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篇 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篇 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第十二篇 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
第十三篇 全力实施脱贫攻坚
第十四篇 提升全民教育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篇 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第十六篇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七篇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第十八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九篇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第二十篇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