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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许多从事房地产工作的人,往往都被冠以开发商的称谓,其中很多职业经理人也被列入,这种称谓在有失标准的同时也紊乱了思想意识和特定的概念。开发商的前提必须是商人,《法学》对商人的解释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定义开发商的话,应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人、投资人、股东或者至少也应该具有董事身份的人。房地产行业之所以乱套,其原因就是缺乏起码的知识水准,缺乏执行标准,缺乏严谨的态度,连名称都混乱着的行业能不让人担忧吗?
不同的称谓肯定有着不同的涵义和性质,开发商和职业经理人无论其工作性质,能量内容还是存在形式都是截然不同的,混淆起来既可笑的又悲哀,负面效应也很大。例如,由于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大,投资回报率高,地产开发商人原本就已经够多了,再加上这些泛滥的称谓,突显了数字的庞大,同时还会因为良莠不齐更加损害了原来就不太好的形象。
房地产行业之所以步履艰难,实际上不是一朝一夕,或者单一的问题现象反应,属于综合症了,称谓错乱就是其中一点要害。例如开发商人投资人必须具备清醒冷静的投资决策头脑,防止做出拍脑门子后悔的事,可是现在却出现了开发商自己不拍脑门子了,而是雇佣职业经理人帮助自己拍脑门子,职业经理人当然也不含糊,因为拍别人的脑门子毕竟有别于自己脑门子,先拍了再说,就象竞拍土地那样,使劲的拍,反正自己也不痛不痒的,拍得那叫淋漓痛快,的确拍出了开发商的气派了,所以就成了开发商了。
职业经理人的核心优势在于对项目的运作管理及二次创造能力上,包括执行力的分配、落实和指挥上,而恰好这个环节上又容易遇到真正开发商的干预,也许是对不负责任拍别人脑门子行为的监视和报复吧,使劲往下插杆子,狠不得一杆子捅到底。也就是这些行为上的反串,思维上的紊乱才误导了称谓的泛滥,把很多不规范的行为都误认为是开发行为了,由此又产生了诸多误会和错觉。
目前房地产的形势已经很严峻了,行业大洗牌已经是不容质疑的事实了,所以必须从全面进行调整房地产。转变房地产自身形象要从“名正言顺”开始,准确定位开发商称谓所使用的范围;转变经营效果要从“各就各位”开始,让开发商和职业经理人准确的进入自己的岗位,在“责、权、利”上该放的放下,该承担的担起来,必须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反串出来的经典毕竟是少数,不能做常规案例来效仿。只要按照严格的标准从划分,把投资与投能区别开来,这对房地产行业而言应该是一个思想意识上的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