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用“后悔权”为购房冲动买单
(2009-07-24 19: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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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一方认为,原则上讲,购房与其它消费如服装鞋帽一样,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无条件退货。反对一方则认为,中国的“消费者”是泛指,如果是购买汽车、房屋等大宗交易活动,不符合一般消费品的属性特征,不应纳入“消权法”范围,而应作为经济行为,根据《合同法》管辖和规定执行,即签约后如有一方违约,责任方应向守约方进行经济补偿,如没收购房定金等。自然,也就不存在签约后的“反悔权”一说。
就在“后悔权”争论开始降温之时,深圳老牌的“豪宅专营户”——百仕达地产,却从7月6日开始,允许购买其“乐湖”项目的客户,选好一个单位后,可先签一个《预购协议书》,在交纳一定担保金之后,这个单位将被保留,直至8月6日。如果这段时间,因政策面或客户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签定正式买卖正式合同,则担保金可以退回给客户,免责取销双方购房签约意向。
笔者认为,给予客户冷静一段时间再决定性是否进行购房签约的意义,在于尊重客户的“选择权”,体现了开发商的“道德底线”和看好楼市的信心:
一是“反悔权”并非每一个开发商都能采用。前提首先是开发商无资金压力,不会在活动期间“降价促销”;其次是项目竞争力强,区域内无竞争压力;最后是品牌亲和力强,为维护客户关系,不怕损失短时间的推广成本。因为此举如不能得到客户的认同,或者期间内产生大量“后悔性”退房,则此期间的营销成本相当于白贴了。
二是能采用“后悔权”的开发商要具有道德底线。无论从打造“和谐社会”,还是构建买卖双方正常关系的角度上,百仕达地产此举应理解为对客户的尊重。“价值最终是由客户认同并创造的”,如果开发商都能认识到这一点,相信目前大量的购房引发的经济纠纷会少很多。
三是说明品牌房企看好深圳豪宅的后市。因为如果预期未来房价会下跌,自已的产品会降价,是绝不可能采用“后悔权”措施的,那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供应量的分析、对自身产品品质的自住、对售前沟通和售后服务营销水平的高标准,是让客户下定后“不后悔”的前提。目前罗湖、福田改善性购房火爆却供应短缺。象卓越世纪中心的商务公寓也卖到3万多每平米,珑园和维珍府的大户型景观单位更是高达4万每平米,导致相当一部分福田甚至南山的换房客户跑到罗湖,2万3每平米(毛坯价)的“乐湖”,相对性价比较高。
归根到底,百仕达赋予购房者的并不是签订合同后的后悔权,而是放弃“捂盘惜售”这个开发商“保留动作”,给消费者更多的尊重与选择权。
实际上,最终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和探索,会不会在中国的住房交易过程中产生“冷静期”和“后悔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避免纸上谈兵,而通过实践论证这样一个方向是否可以继续发展。
从目前实施效果看,7月至今百仕达“乐湖”项目新售50多套单位,暂不签约而只签“预购协议”的廖廖无几。这已经说明,今天置业者已相当理性,尤其是高档楼盘,并不需要“后悔权”去为购房者的“冲动”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