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6 19:43:04)
标签:

暂行办法

及其他

依法

方应根

集体资产

房产

分类: 农村改革
《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日前下发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10月起,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在内的12类产权可上市交易。
    根据《暂行办法》,可上市交易的12类农村产权分别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山林股权;
    4、水域、滩涂养殖权;
    5、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依法可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8、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9、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10、活体畜禽所有权;
    11、农产品期权;
    12、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其中,农村房屋所有权引人关注。)

    根据《暂行办法》,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在转让方式上,可采取协议、竞价、 拍卖、招标等,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将审查有关材料;审查通过的,由该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平台或报刊上统一发布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后,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 协议方式交易;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不过,农民房暂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交易。)


    此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见》,首次肯定农民房买卖的合法性,表示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院民四庭庭长邹挺骞介绍,农民房是指经合法审批建造的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归农民所有的房屋。“农民房的土地属集体土地性质,很多法院 对这类农民房买卖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其实,这种做法与现行法律,特别是《合同法》规定并不相符。”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