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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意与法制建设的悖论

(2008-07-06 08:44:50)
标签:

法律

法制建设

老鸹

民意

辛普森

房产

 

陈宝存/文

 

在我们的国度,不同思想的言论是不容易让老百姓接受的!

刑法讲的“疑罪从无”原则,在我们这里是很难做到的!

 

记者“杀人”的先例在国内很多!最著名的是《张金银事件》(河南郑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开车拖死人,世人皆曰可杀,只好杀之!在当时的《三联生活周刊〉上有一篇文章,起草新刑法的10位专家的共同声明,十大疑点没有确信,不该杀!

 

思维观念决定了我们的氛围!

 

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澳大利亚墨尔本市政当局状告几个一丝不挂上街游荡的人,适用法律是:衣不蔽体,有伤风化!澳洲最高院的结论是:不适用!因为根本就没穿衣服,不符合衣不蔽体条文。

 

还有辛普森案件,采访陪审团个人,都认为杀妻的一定是辛普森,但在法庭上,他们又一致判辛普森无罪。

 

世人皆曰可杀,这句话决不是褒义的。希望媒体为了法制建设千万不要再用了。有罪与否,法律专家才能给出正确的答复,而判决只是法官的责任!法律只按条文执行,没有严格之说,更不存在“乱世用重典”,也没有“从重从快”的道理。这一点最难达到。

 

    我们只注重前者,对后者好像认为是应该的,实际后者才是最大的践踏法律的严肃性,这是法制建设的悲剧。“严打”是违背法律公正性的,“世人皆曰可杀”更是不严肃的语言逻辑。

 

    无疑,腐败在国内的发展确实是惊人的。我记得90年代初期铁道部两位副部长的受贿案,赃物是冰柜,被撤职查办。现在动辄就是上千万元,还不被判死刑,你说陈系统,罗云光(铁道部副部长)等等是不是觉得冤呢?

 

    我不是法律专家,没有研究过法律,只是感觉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伸缩的范围太大,给了腐败法官以索贿的机会。

 

    虽然有各种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拿着显微镜去看问题。我们有句名言“老鸹落在猪身上”,我老说一句话是“老鸹落在熊猫身上”,白我们看不见,只盯住黑,说熊猫是黑的。

 

    法制建设的代价还应该包括违背所谓的民意,因为民意可能是不科学的。

 

关于石家庄媒体,我在接触媒体朋友时一直持此观点,不要推波助澜,要坚持公正,全面客观。当然我不是什么领导,应该只是建议性的。

 

许多关于“拐点”的文章分析的很不科学,而且没有结论只是探讨,但是我们的媒体标题为了引人注目,迎合大众的心理预期,把结论性的话语斩钉截铁的说出来,一时之快造成大众的误读。

 

媒体的市场化运作的有害之处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不过我觉得还不是市场之过!各种评奖实际是媒体迎合企业的一种形式,这也不是当前可以解决的事。评就让他评去,反正受众面只限于业内,一般老百姓很难关心评奖,恶果还不是很大。

 

但事涉百姓利益的观点,还是要慎重的好!比如我们不是一二线城市,只是三线城市,那就不要老是转载一线城市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引百姓的误解!

 

地产的地域性决定了市场是不一样的!比如藁城市,二手房完全产权的还有售价1000元/平米的,基本没有考虑土地成本,我的同事(还是地产界人士)认为太贵了,觉得应该700元/平米,我的同事还是搞预算的。

 

把他的观点发表到媒体题目应该是什么?想想都害怕。

 

炒作的观点很多,但长此以往,相信媒体的大众在屡次被忽悠之后还会信任我们的媒体吗?

 

所以我一直说记者们是有责任的,一定要下足功夫,对行业要有专业的了解,对自己的言论要适度把握,绝不能以己之见左右报道的客观公正。这也是我说辛普森案的陪审员虽然都确信辛普森一定是杀妻者,但一致判决辛普森无罪。记者媒体也应该有这样的素质,只认科学!

 

我们在防止权力左右司法之时,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真正的罪犯绝不能被袒护,这一点做到很难了,但不是最难的;

 

最难的是没有确信的嫌疑人,(如张金银、周志远),即使贵为彭真(当时的人大委员长)也不要为了迎合大众的心理而批示严办,世人皆曰可杀100%来自于媒体的错误报道。只是后者在我们的国度太难了!

 

 

如果再加上传媒的误导,结果会如何?

 

我相信河北媒体,在周志远事件中(1984年新闻事件之首),央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全国人大都被领导和百姓所左右,只有《河北日报〉、《保定日报》保持公正。这是北京《金盾》杂志的评价。

 

客观公平公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但为了法制建设,为了国家长治久安,又是必需的!

 

有很长的路要走!没有结论的时候,还是不要忙于由记者和评论员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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