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抓住信息披露的牛鼻子
(2014-04-16 09:24:36)
标签:
安邦互联网信息金融监管财经 |
分类: 安邦观点 |
这种分类监管格局基本符合业界的预期。此前,安邦(ANBOUND)研究团队便曾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东西,但并非新业务,从各种角度看,都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相应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没有超纲。对应的实体工具归口于谁,又怎样监管,一切照章办事即可。从已经确定的监管归属看,基本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可以想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一系列监管举措中,也将照搬(至少是部分照搬)对相应线下实体的监管办法,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尽可能减少监管套利。
不过,即使如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容易出现空白地带。事实上,即使是现有的对线下实体金融机构的监管,也难言完善。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原本就是一种趋势,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下,自然会面临着多头监管的问题。而多头往往意味着低效与监管套利。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连通性会把相关问题不断放大,从小规模上升至大规模,从囿于一地上升至跨区域。可以料想,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金融创新最有可能出现在那些监管薄弱、归属模糊的地带,风险相伴而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联合推出的“娱乐宝”,以投资连结险之名,行股权众筹之实,套的便是证监会与保监会的利。业内人士分析,这款产品之所以绕道保险,主要就是为了规避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监管。相比之下,保监会对众筹并不熟悉,更容易闯关一些。
由此可见,并不是划定了监管的归属权,就可以保证将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形态都纳入监管范畴之中的。对于这些灵活多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实也包括那些线下实体金融机构推出来的产品,在予以分业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在监管原则方面予以贯彻统一,减少各自为政形成的套利空间。这既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也需要在更高层面——比如立法上,进行顶层设计。
那么,面对形态各异的金融产品,需要以怎样的原则来进行统一监管呢?在我们看来,加强信息披露将是最为核心的一环。监管层需要重点关注各类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发行说明书中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此外,一些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应当成为有裨益的补充,比如,像新《消法》那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引入消费者反悔权,甚至可以考虑学习美国,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不过,这些措施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对信息披露的强化。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着“信息孤岛”的问题。比如在征信机制建设方面,一些P2P公司并不会把自己的征信数据与监管机构共享,因为涉及到商业机密。随着而来的问题是,这些P2P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很可能会遇到重复抵押、财务造假等情况,从而形成风险黑洞,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已经出现过了。上月有报道称,租融通等8家P2P平台存在着疑属同一控制人及重复抵押的问题。这样的违规行为防不胜防,只有加强征信机制建设,连通各个信息孤岛,始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这也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商业机密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据了解,在美国,P2P公司需要把发生业务后的数据发回给征信部门,这样的机制可以在国内监管中予以考虑。而除P2P公司外,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孤岛也需要打破,让互联网金融处于阳光下运行。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抓住信息披露的牛鼻子,打破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孤岛”。这需要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引入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围绕信息披露构建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