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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取闹不成,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2020-01-22 19:16:36)

无理取闹不成,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许石林



 无理取闹不成,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公号“最高人民法院”刊载文章:《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宣判: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文章说——

 

一起最近宣判的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1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无理取闹不成,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我的朋友,高等法学学府出身、又在西方社会待了数年的法律专家老马看了这篇文章,评论道——

它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不是“维稳”,而是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继而感慨:“常识恢复起来难吗?”

 

作为“资深法盲”,我在赞美这一次判决、欣赏这篇文章的同时,仍然感到不满足——

“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我认为这个仍然对无理取闹者给予了不应该的偏袒。为什么?因为判决没有惩罚原告,至少应该再判:一、应该让其承担杨梅树被损坏的损失;二、应该对无理取闹的原告判刑。这才是回到常识,才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老马说:一诉一理,村委会可以另案诉讼,盗窃罪、损坏公物罪、无理取闹罪、妨害公务罪、诽谤罪等等,这个叫现代司法。

 

我不认同:还用另诉?你法官又不是泥胎,你没有基本常识?在古代,如果我是法官,必令衙役赏原告一百八十棍,先打他个皮开肉绽。现代司法总体来说,对恶人总是厚爱。

 

老马:那是古代。现代司法的意义在于躲开了“青天大老爷”或者“糊涂县太爷”。

 

我:那你们成天发展发展的,自矜自炫什么现代化!从这一点上说,你们的现代化根本不如被你们诬蔑的万恶的旧社会。

 

老马:这种诉讼,在美利坚的话,一审都不可能立案审理,原告直接被司法警察叉出去了。什么追小偷叫小偷翻墙摔死,正常国家的司法里,这个怎么会变成诉讼?警察那里就直接结案了,连检察院都不会去到。

 

我:所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春秋决狱在美国还延续着。难怪据说傅斯年、钱穆等先生当年去美国一看,同慨:不意三代在兹!

还什么一诉一理,村委会可以另案诉讼?这个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再说,你不追究无理取闹的原告恶人,就是见义不为、见溺不拯、见焚不救、见恶不击……现代司法怎么那么有定力?在古代,对这种无理取闹的予以应有的惩罚,才是常识。

 无理取闹不成,不应该给无理取闹的恶人应有的惩罚吗?


不过,凭良心说,广东的司法总体上说比较耐烦、务实、周到,这个判决的确如文章所说,意义非常大,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而我所奢望的是:小惩大诫,民之福也。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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