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区别这么大,不得不看!
(2018-06-22 09:08:59)分类: 法谈天下 |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是重要问题。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今天梳理离婚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房产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一、普通商品房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有。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来说,除非产权人能够提供出资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一方明确表示向产权人的赠予,否则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双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
双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产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房产来自于双方父母的赠予,则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有。
2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二、公房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房产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法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产权证。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