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律师——说说赠品那些“辛酸”事儿~
(2018-06-01 11:00:00)分类: 法谈天下 |
案例
2017年3月份,李某在某超市商品做“有买有送”促销活动期间,购买了一个5L电高压锅,并附送了一个燃气灶明火专用的“迷你压力锅”。2017年7月份,李某使用超市附送的“迷你压力锅”煲汤时发生“爆炸”,被“炸飞”的锅盖将李某头部砸伤,“飞溅”的沸水将其手臂烫伤。李某遂向超市主张赔偿。超市以“迷你压力锅”是买电高压锅附送的“赠品”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因促销赠品遭受人身损害的,能否请求赔偿呢?
律师解析:
一、促销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若消费者确因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促销活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因为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才会有附带的赠品,即消费者必须先行支付一定的对价。
故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不可分割,商家应对其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三、消费者可选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与超市既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的促销赠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李某构成违约;同时超市促销赠品也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李某有权请求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李某可以选择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案例中,若李某确因超市促销赠送的产品“不合格”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赔偿责任,超市不能以不合格产品是“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