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离婚中的那些事(二)
(2016-07-27 22:07:49)
标签:
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 |
分类: 法谈天下 |
案例
(二)子女
1、抚养权
特别提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4)父母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抚养费
特别提示:
(1)“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a.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c.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
3、探望权
特别提示:
文 / 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