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游客下车突遇老虎袭击 致1死1伤
据北京市延庆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目前伤者仍在救治中。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延庆区委宣传部对媒体表示,自驾游客入园时都看到过园方的安全提示,签订了相关协议。两名女游客下车时,车辆肯定没有驶出虎园,只是游客自己误认为已经出了虎园,下车后才出了意外。
事件发生后,各方对这一事件的责任主体,纷纷发声。争议的焦点在于:游客违规下车遭袭
动物园可否免责?笔者认为,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这起事件的责任应当以查清事实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从目前已经报道出来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那么这一事件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动物园还是游客呢?
1、动物园是否因签订过安全协议而免责?
据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与进园游客都会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那么动物园可否因此而免责呢?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即便双方所签订的安全协议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如安全协议中有约定对游客人身损害等免责条款,亦属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动物园是否因尽了安全提示义务而免责?
动物园在园区各处都设有:“游客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提示,那么动物园能否因此而免责呢?这需要确定园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野生动物园园区虽然已经尽了安全提示义务,但是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野生动物园园区有较强的危险性,在老虎出没区域,园区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安全设施?事发后是否及时有效地采取了安全急救措施?这些都有待最终的调查结论来认定。
3、动物园是否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责?
延庆区委消息显示,游客系私自下车。游客违反园区自驾车游览的相关规定,园区是否因此会免责呢?首先,要确定园区是否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园区未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也需要确定园区是否已经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园区仍然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游客违规下车,造成伤亡结果,存在过错,据此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但是并不能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4、如动物园担责是承担违约还是侵权责任?
如果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确定,动物园在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未尽职责和义务。那么动物园到底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呢?一方面,游客买门票进动物园游览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伤害,如果园区未尽合同义务使游客受到伤害那么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游客伤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未尽管理职责,则动物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法律构成要件、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不尽相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相关部门调查结论认定动物园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那么伤亡游客或家属可以选择要求园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5、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开展私家车游虎园项目的质疑?
虽然有舆论对游客不守规则提出了质疑。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责备游客不守规则的同时,是否反思过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已经真的达到了“安全保命”的标准呢?因为普通车辆本身就不是安全的掩护体,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却允许游客自驾私家车游虎园,这个游览项目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据了解国内外有许多野生动物园的游览车都是由园区统一配置,统一进行安全加固后才投入使用,如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那我们不得不问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1).私家车自驾游的游览项目设立时是否经过安全评估?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该游览项目是否有相关安全应急预案?是否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方案?
(3).允许私家车游览虎园是否考虑了私家车能否应对老虎等烈性野生动物的攻击?
(4).园区不统一配置经过安全加固的游览车,是出于市场竞争还是利益追逐?
文/楚风 北京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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