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就走人,赔钱!
(2015-09-01 19:00:05)
标签:
秦希燕劳动合同 |
分类: 法谈天下 |
服务期内就走人,赔钱!
案情:张某是甲公司的技术人员,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表现优异,公司派张某到新加坡接受了为期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为张某支付了10万元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张某与甲公司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张某违约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但在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为谋求高薪就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要“跳槽”。甲公司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违约金,否则就不能走人。张某不同意支付。请问,张某是否应向甲公司赔偿10万元违约金?
律师评析: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赔偿违约金,但无需完全按照约定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本案中,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服务期限的约定而自动延长,张某还不能主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不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应以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分摊的培训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