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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可否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

(2012-09-28 18:52:43)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们单位在9月份集体报团组织去福建旅游,在鼓浪屿游玩的过程中,大家集中把行李放在旅游社的大巴上由旅行社派人看管。但在游玩后分发各自行李时,单单就我的行李箱不见了,丢失的箱子里除了衣物,外还有5000元现金和一些贵重首饰。我发现之后就与导游争吵起来,我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但导游说旅游社是免费保管行李,发生丢失不负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金女士

金女士:

你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你丢失的行李物品,但5000元现金和贵重首饰则要看旅行社是否已经事先声明或者提示你应随身携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情形除外。因此,旅行社将为你代管的行李物品丢失,不论是否为免费保管,旅行社都应当予以赔偿损失。但你所丢失的现金及贵重首饰则要看旅行社在接收行李进行保管时是否已经提醒你应当随身携带,否则,你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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