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这笔债务我该向谁要?
(2012-09-27 18:25:43)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2007年6月,朋友李某的外甥吴某找到我家,向我借10000元钱去给李某建房,当时我二话不说就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了吴某,吴某打了一张借条,只简单的写明了借款数额和借款日期以及“吴某代李某借”等内容,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这几年,我看李某做生意一直亏本经济状况很差也没有向他追要这笔钱,但上个月我生了一场大病,急需用钱,我让我儿子拿着借条去找李某,结果李某声称他根本没有要吴某向我借过钱,而吴某则声称这笔钱已经过了五六年了,就算去法院起诉也过了时间,他也不还钱,请问,我的债权是否过了时效,我应该向谁讨要这笔钱?
叶先生
叶先生:
你可随时要求吴某归还该笔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吴某向你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为“吴某代李某”借款,且你将现金直接交付给了吴某,但现在李某并不承认向你借款,若吴某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由李某授权其借贷,按照上述规定,你可要求吴某偿还。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你持有的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故你可随时要求对方返还,吴某所称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