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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超市有权没收我的押金吗

(2012-09-29 10:17:53)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于今年七月初到某超市做收银员,当时跟超市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没有其他特别的约定。签合同的时候,超市收取了我八百元的押金,但没有明确告诉我具体原因。我做了大概二十天的时候,我舅舅给我在一家药店找了个收银员的工作,待遇比超市要好,因此我向超市经理提出要辞职。经理说,我要走可以但押金就作为违约金没收了,因为我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我觉得很不公平,我做了二十天工资才一千来块,要是没收了我的八百块押金,那我不就白干了?请问,超市有权利没收我的押金吗?

刘女士

 

刘女士:

超市收取你押金的行为违法,其更无权没收你的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超市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八百元押金的做法明显违法。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才能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超市在跟你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特别约定竞业限制,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那么超市不得要求你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市无权以你违反了劳动期限的约定而没收你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查证属实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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