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职工的过失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012-09-21 17:20:22)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您好!我于2012年1月开始在某餐厅工作,但我们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6号,我在工作时间擦拭风扇机壳时,不慎将手打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刚开始餐厅出了2000块钱,后来我再找餐厅索要医药费,餐厅却说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是工伤,而且我受伤是由于我去擦拭风扇的时候没有关掉风扇,我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错,自己也应当承担一些责任。请问我这算是工伤吗?餐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黄女士
黄女士:
虽然你与餐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餐厅形成了劳动关系,虽由于你的过失在工作中遭受损害,但仍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已经于2012年1月起就与该餐厅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职工伤亡是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而导致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上述几种条件下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劳动者的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你在擦拭风扇机壳时没有关掉风扇,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你的损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该餐厅不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你存在过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