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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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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是否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

(2012-09-20 18:14:40)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2009年毕业后便与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约定的是公司出资让我去外地专项培训半年,我必须在公司服务4年,并就此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培训归来后我按约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一批老员工和小领导比较老套固执,工作开展很不畅。上个月在调试某条生产线的过程中,某领导不顾生产线的操作规程,多次强烈要求我对运行中的生产线进行调试,我只得冒险作业,在调试过程中,我虽然只受了点轻伤,但如稍有不慎就可能命丧黄泉。我一气之下罢工并打算辞职,请问,像这种情况,如果我提前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叶先生

叶先生:

如果你公司违章指挥、强令你冒险作业危及到你人身安全的,你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如果你公司违章指挥、强令你冒险作业危及到你人身安全的,你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并不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必支付违约金。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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