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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刑满释放人员也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012-09-23 13:28:46)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您好!我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因为是单亲家庭,父亲酗酒且经常打骂我,导致我心理不健康,经常逃学去网吧上网。20093月,我刚满17岁,有一天晚上因为没有钱上网,我抢劫了同校低年级同学300块钱,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入狱后,经狱警管教,自己也看了不少心理健康方面的书,认真悔过自新,还学会了驾驶挖掘机。今年4月份,我刑满释放后应聘进入某建筑单位开挖机。后来不知道单位怎么知道了我曾被判刑的事,现在单位要以应聘时隐瞒曾被判刑的事情为由辞退我,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刘某

刘先生:

你就业时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入伍、就业的时免除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在应聘时无须告知用人单位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用人单位不得以你隐瞒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刑满释放人员也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因劳动者曾受过刑事处罚而实施就业歧视,侵犯其平等就业的权利。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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