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2-09-12 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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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与四个朋友签订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并决定由周某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筹备事宜。今年7月份,周某在开车前往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蔡某撞伤并花费医疗费近10万。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驾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一开始蔡某家人要求周某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今年8月,我们公司正式成立,上个星期蔡某家人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我们公司一开始也不肯赔偿,但是蔡某家人一直闹事,只得代周某向蔡某进行了赔偿。现公司要周某返还这笔费用,但周某不肯还说他也是在执行公司事务时致他人损害,应当由公司进行赔偿。请问,蔡某可不可以找我们公司赔?周某应不应该偿还垫付的钱款?
卢先生:
蔡某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周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周某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负责公司的筹备事宜,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了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还规定,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周某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遭受损害,在公司成立后,蔡某可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周某因酒醉驾驶存在过错,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周某追偿。